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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企业要想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关于企业招聘残疾人的隐形福利,小编收集了以下常见问题,全面、准确的向大家解答。

 

 Q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怎么计算?
 

A: 

全国范围适用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依据: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
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就业

怎么确定安置人数?

 

A:

全国范围适用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

计算残保金时,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人

单位的从业人数还是计入劳务派遣公司?

 

A: 

全国范围适用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单位雇佣从本单位退休的人员和从其他单位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Q
安置残疾人残联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A:

1、申请登记
安置残疾人残联备案的时候,需要先取得安置人的残疾证,残疾证可以由残疾人本人亲自办理,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办理。办理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等资料,到残疾人事务备案管理中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需要经过区级及市级审核后,才会颁发残疾证。到企业就业后,企业拿着残疾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
 
2、审核备案
区县残联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及真实性,通过审核签字确认,然后将审核的资料上交给市残联、省残联以及国家残联部门依次审核签字。经过各级残联共同协商以及认定后,根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资料,由区县残联给予其备案号,准予备案并更新到省残联系统中即可。
Q

企业安置残疾人有哪些好处?

 

A: 

1、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3)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2、企业安置残疾人可以提高残疾人的自尊心,为残疾人提供可持续收入来源,让他们能够独立靠着自己的双手获得收入,以此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同时,也可以达到减轻政府社会保障负担,以及增加消费需求,并促进经济增长等目的。
 
3、而且,企业安置残疾人相对可以提高公司的声誉,使公司可以更好地展示企业社会责任,达到拓宽公司市场渠道的目的。加上国家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会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若企业安置了残疾人且在残联进行了备案,那么税务机关会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以及所占的比例进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各地对于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具体优惠政策规定不一,建议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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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Q

《残疾人就业条例》是如何制定,该《条例》中的残疾人就业是指什么?

 

A: 

《残疾人就业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制定的。该《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Q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施的方针是什么?

 

A: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Q
国家如何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指导工作?
 

A: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同时,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Q

政府和社会福利性单位可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吗?

 

A: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Q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条例》第九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用人单位如何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资格,以及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占比多少?
 

A:

有关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Q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职工需要签订合同吗?

 

A: 

需要,《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Q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哪些权益?

 

A: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同时,也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Q
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吗?
 

A: 

不能,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Q

残疾人自主创业有哪些具体帮扶措施?

 

A: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Q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是什么?
 

A: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Q
深圳市用人单位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Q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A: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干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Q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A: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按国家所规定按比例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A:

残保金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A: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分别是:
 
(1)年审阶段:媒体宣传分散按比例就业年度审核通告→市、区残联开展保障金政策咨询→用人单位提交年审申报审核资料→年审机构审核确认→深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综服中心)对审核数据校对、复核、统计。
 
(2)征收阶段:综服中心根据年审数据生成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台账数据→综服中心将保障金应征台账数据提供给税务部门→市残联与税务部门联合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通告→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Q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A: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Q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A: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Q
季节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如何计算?
 

A: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Q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A:

按照企业所在地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年XX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
Q
在职职工人数乘以百分之零点五,小于1还需要缴纳保障金吗?
 

A:

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如果按照公式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小于0,则无需缴纳保障金。
Q
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A: 

年审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人以上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年审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Q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是什么?
 

A: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般申报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Q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式是什么?
 

A: 

申报年审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窗口(https://wwwqdzwfwgovcn/)申报。
Q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A: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Q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所属期如何规定?
 

A: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申报年审由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申报年审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1-12月份。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单位
 

A:

企业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
 

A:

残保金由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方式
 
A: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
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为便于用人单位电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企业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xxx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缴款方式
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Q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A: 

(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2)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a.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b.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c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缓减免,申请办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A: 

企业所在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
 
(1)申请缓缴: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可申请缓缴保障金,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申请减缴:
①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②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3)申请免缴: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Q
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的规定时间是什么?
 

A: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Q
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的方式是什么?
 

A: 

用人单位登录企业所在地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办理。
Q
用人单位怎么知道自己该不该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A: 

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或“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点击进入,如提示“根据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本月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应申报信息…”则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否则需要缴纳。
 
此外也可通过税务部门短信,电话通知获知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办理申报缴费?
 

A:

第一步、登录系统:缴费人使用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企业所在地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第二步、进入申报模块: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然后选择对应所属年份,2023年申报对应的所属期为2022年
 
第三步、确认应缴费信息:系统会自动弹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应缴纳的保障金相关信息包括: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期应补(退)费额,点击“确认并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第四步,确认电报:进入电报页面后,只需要填写申报表中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其余栏次的信息已经被导入且不可修改,用人单位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
 
第五步、缴款:在自动跳转的申报结果查询页面里点击“缴款”,通过税库银三方协议或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缴款。
Q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后开且何种缴款任证?在哪里打印?
 

A: 

缴纳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税务机关统一为缴费人提供“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Q
如果未在申报期限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是如何规定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
Q
划转到税务局之后,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会调整吗?
 

A: 

划转至税务局征收后,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Q
免征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吗?需要零申报吗?
 

A: 

今年无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Q
今年税务局免填单,以后都是免填单模式吗?
 

A: 

以后年度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是否提供免填单模式,将根据未来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相关规定及实际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Q
以前残保金都是直接扣款,为什么现在需要申报?
 

A: 

划转前残保金由社保部门代收,划转至税务局征收后,残保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纳方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
Q
残保金其它相关解答
 

A: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及征管热点问题解答
 
网址: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psqswj/gzdt/202111/838cf722758c4a87a5d034a923657c47.shtml
Q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解答
 

A: 

1.怎么界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
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2.如何界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3.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能够累加享受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
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4.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
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
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
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5.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
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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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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